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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车船税暂行条例》今起施行
■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据新华社北京2006年12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1日受权播发《车船税暂行条例》全文。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一规定,可有效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高税源控管的水平。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条例》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根据《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6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上述规定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子税目的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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