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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区低保户子女免交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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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新的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标准有了最高限额,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再另行收取,统一并入杂费范围,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杂费
我市市区低保户子女免交杂费
  本报讯 (记者 魏春兴)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办获悉,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标准经省发改委等部门调整后出台,除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纳入杂费收取项目外,新标准还对借读费、住宿费、困难学生杂费减免等进行了相应调整。

  与调整前的标准相比,新的“一费制”收费办法将实行最高限额,于2007年春季开学起在城市区(包括我省各地级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县城城区)内由政府办的普通小学和初中执行。

  此次调整前,部分收费项目未被列入“一费制”范围,校方采取在杂费外加收的方式进行收费,导致部分学校出现乱收费现象。调整后,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被纳入杂费范围,从而使“一费制”有了最高限额(如表)。

  “一费制”杂费标准的计收公式是:原杂费标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取暖费用。不具备信息技术教育条件的,校方应从“一费制”杂费标准中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具备取暖条件的,校方应从“一费制”杂费标准中扣除取暖费。

  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对象为: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至二年级学生。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标准为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每生每期30元,初中一年级至二年级每生每期40元。小学低年级和初中高年级学生不交该费用。

  据市物价办有关人士介绍,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至少有1间面积超过54平方米的计算机教室,计算机在30台以上,与在校生比例至少为1∶25,每周不少于1课时,此外对计算机配置标准也有严格要求。

  新标准规定,部分有条件的学校可将夏季降温费纳入取暖费。

  具体来讲:我市市区利用管网或冷暖空调等在冬、夏季节为学生提供适宜条件的学校,每生每期收费20元。各县县城及偃师市市区学校,每生每期收费15元。

  我市城市区收取该费用学校冷暖设施的开启时间应为:夏季为5月15日至9月15日,冬季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新标准规定,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杂费,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市区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对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招收范围就读的学生,按规定应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学期交纳,学校不得一次性收取,即小学每生每期130元,初中每生每期300元,收取借读费后不应再收取杂费。

  新标准规定,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并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原则上县城城区(县级市市区)每生每期住宿费不超过100元,省辖市市区每生每期住宿费不超过150元。

  市物价办这位人士介绍,洛阳市区低保户居民子女入学,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杂费。各县(市)具体减免措施,由当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按照新标准要求,各校应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对于乱收费的学校,相关部门要追究校长责任。

  这位人士讲,2月10日前,我市相关学校要到市物价办(市政府1620室)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公示,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可从洛阳价格信息网(www.12358.net.cn)下载。没有变更收费许可证及未按要求公示的不得收费。对于违反新“一费制”标准的学校,学生家长可向市价格举报中心(电话123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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