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小伟
本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不论纳税人是否已被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凡在一年内全部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办法实施一周多了,我市“二次申报”的情形怎么样?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二次申报”尚未“开张”
昨日,记者到市地税局采访时获悉,该业务开办一周来,尚未接到纳税人的“二次申报”。
分析原因,市地税局所得税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从1月1日起实施,正碰上元旦放假3天和双休日,客观原因造成了目前无人申报;此外,“二次申报”期限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纳税人可能觉得还早着呢!当然,新办法实施初期,大部分纳税人可能还在观望,想看看别人咋办手续。
不按时申报将会受到处罚
据介绍,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办法实施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靠代扣代缴;办法实施后,赋予了高收入者“二次申报”的义务,更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所得税科有关负责人提醒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尽快办理申报手续,以避免被处罚。因为,办法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若未按时申报,将会受到两种处罚。
一种是对未申报行为本身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若由此造成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计算年所得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的内容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在一个纳税年度里,这11项收入合计达到12万元者,就需进行年终个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福利费、保险赔款、复员费、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计入年所得。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00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0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险一金”6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12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49000元。
计算方法是:工资收入14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0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60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6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12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