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10月9日下午6时,我厂车工李某下班后等着与同在我厂上夜班的妻子一起回家,直到夜里10点多,他才用摩托车带着妻子离厂,不料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自己重伤。而厂里规定下午下班时间为6时,李某伤好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我厂对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意见分歧较大,请问李某所受伤害是否属工伤?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谷战营 闫伟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李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李某在当日下午6时下班后没有及时回家,不是因为厂里安排加班(或其他法定事由),其目的是为了等到晚上10时用摩托车带其妻一同回家,而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正常下班的时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里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你厂职工李某在下班4个多小时后才离厂回家,已属“非下班”途中,已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因此,他在回家的路上受到的机动车事故所产生的伤害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故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另外,若李某的妻子因该事故也遭受人身伤害,则由于其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她所受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