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 (记者 韩洁)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我国出台的又一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政策措施。
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有关负责人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这一政策措施,我国将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各类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至今尚未清缴入库的工商税收欠税予以豁免,并规定了具体的豁免程序及相关的单证要求。
专家指出,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精神,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该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豁免:
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是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按照通知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的历史欠税均可豁免,以体现对各类企业的同等待遇,实现税收政策的统一、规范。
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区域性豁免历史欠税政策,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很少见的,显示了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心。
据悉,《通知》已明确将一些有过偷税、抗税等行为的企业排除在豁免企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