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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百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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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是为获取酒水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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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京津沪渝消协联合指出:餐饮企业——
禁止自带酒水是为获取酒水暴利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刘浦泉)针对部分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10日发表联合声明指出,这一规定或做法违犯了我国相关法律,其要害是从高价酒水中获取暴利。

  联合声明指出,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不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且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法律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等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和服务,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据了解,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1至4倍。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行业协会以“行规”的形式对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推波助澜。张明等专家对此表示,这种“行规”涉嫌促成行业垄断,形成价格联盟,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作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属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背了诚信原则,不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北京等4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呼吁:餐饮行业应加强自律,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经营服务理念,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广大消费者应坚决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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