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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者姓名被泄露,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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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本应严格保密的举报人信息,竟然上了法院的判决书,举报者因此受到威胁,不得不搬家,丢了工作,失去了原本美好安宁的生活——
举报者姓名被泄露,责任在谁
  ■见习记者 陈曦

  30岁的张明(化名)最近时常处在一种烦躁不安的情绪中。他不时会接到有人用不同的公用电话打来的同样内容的电话:“你要小心点儿!”就在前不久,张明抱着不到两岁的女儿逛超市时,3个戴墨镜的男子用刀抵着他的腰,威胁说要砍下他的耳朵和手。这几天,他又打算搬家,这将是他半年内第二次搬家……

  这一切要从他去年协助警方侦破一起交通肇事案说起。

  举报 暴露

  2005年8月12日20时30分左右,老城区道北岳村路口某水泥厂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载着两个小伙子沿春都路由东向西高速行驶,行至路边爱新量贩斜对面时,驾驶摩托车的青年忽然扭头与乘坐者说着什么。就在这时,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相撞了。自行车上的老人被撞后脸朝下趴在地上,当场昏厥。两个小伙子爬起来后,扶起侧翻的摩托车迅速离开了现场。昏厥的老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自2005年夏发案至2006年5月,此案一直未能侦破。

  去年5月的一天,家住西工区某村的张明在晚饭后出门散步。走着走着,村子附近的电线杆上、房檐下、大门旁贴的启事吸引了他:2005年8月12日晚,在岳村某水泥厂附近,一辆摩托车撞倒老人后,骑车人逃逸,已知肇事者身上有文身。有提供线索者,遇难老人的家属定重谢。这显然是被害人家属贴出的悬赏寻找破案线索启事。张明的脑海里猛然闪现出去年夏天他见到的一幕:

  2005年8月的一天上午,张明偶遇邻村一个相识的小伙子郭天(化名),发现此人胳膊上有一片擦伤,便问他出了什么事儿。郭天说,前一天晚上自己骑摩托车速度太快,在某水泥厂附近撞倒了一个老头,自己也摔伤了。之后两人又闲聊了两句,就各自走开了。

  “没错,当时郭天所述正是启事上的情形!”想到这里,张明没在启事跟前多作逗留,转身离去了。等他第二天再来的时候,启事已被人撕掉,但他上次没有记下启事上的联系电话。几天后,带着纸笔准备去买彩票的张明,在彩票销售点外恰巧见到一张启事,这次,他记下电话号码并拨了过去。

  接电话的是被害人的女儿。按约定,双方第二天在一处涵洞见了面。对方告诉张明,启事贴出后,她收到了很多假线索,现在她对所获线索的真实性都持怀疑态度,而且允诺的酬金也要在案件侦破后再予兑现。由于双方缺少信任,二人的首次联系没有结果。

  就在张明慢慢将此事淡忘时,被害人女儿又找到了他。这次对方还带来了一名男子,此人自称是遇难老人的儿子。后来张明了解到,这名男子其实是一名民警。在得到替他保密的承诺后,他与二人来到负责办理此案的公安部门。要求关闭摄像机和不予录音后,张明将自己了解到的情况一一向民警作了陈述。鉴于对肇事嫌疑人郭天的了解,他在举报材料末尾的“证人要求”栏注明:“郭天是社会混子,(警方)必须为我保密。”面对张明“在公安机关登记什么都可以,但此人与我认识,千万不要把我说出去”的再三强调,民警给他吃了一粒定心丸:举报人是谁,只有公安机关的领导知道,被害人家属都在门外呢。要是把你说出去,以后谁还敢来当证人,社会岂不乱了套?再说那样我们也要负法律责任的,你还信不过公安机关?

  张明拿到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酬金,放心地回了家。

  之后案件的侦破仍然不顺利。由于肇事者一直在外地,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数次抓捕都落了空。张明也一直和被害人家属及公安机关保持联系。面对悲愤的被害者家属,看到遇难老人的女儿要向他下跪求助的情景,张明表示:剩下的酬金他不要了,他一定会协助警方破案的。

  不久后的一天,他得到消息,郭天已经回到洛阳,他立即向警方通报了此情况。民警在第二天清晨将郭天抓获。

  案件的审理异常顺利。郭天供述:事发当晚,他酒后驾车将老者撞倒后,与乘车者杨某将车推进岳村,发动后他载着杨某逃离。当时自己未戴头盔,所骑的是无牌照摩托车,是当晚借朋友史某的。杨某同时证实:事发时自己正与郭天说话,之后二人见老者在地上不动,慌忙离去了。此外,摩托车车主和其他知情证人的证言都确认了上述二者的陈述。

  张明很快接到了被害人女儿的电话:郭天对案情供认不讳,另外几名知情人的证言也很确凿,不用你再说什么了,我们对你表示感谢。

  案件顺利地进入了公诉、审判阶段,被告人郭天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但这一切张明都不了解——在得知案子告破后,这件事情慢慢淡出了他的生活。

  可是,后来一个电话又将张明卷进了此事中:

  郭天被抓获大约两个月后,张明接到了被害人女儿的电话:“告诉你一个不好的消息,你以后要操点儿心啊……”原来,在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上,张明的姓名连同其他3个证人的名字一起被公布了出来。

  看到自己的名字赫然印在被害人家属送来的判决书上,张明一下子蒙了:当初警方不是说好要替他保密吗?怎么会这样呢……他赶忙找了律师,可也未能得到什么帮助。轰轰作响的脑袋静下来后,他想到:这里是住不下去了,自己得赶快搬家。

  几天之后,筹备着搬家的张明接到了第一个威胁电话:“张明你给我小心点儿!”说完这句话,对方便挂断了电话。虽然不知是谁打来的,张明还是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放下电话,他带着妻子和幼女匆匆搬了家。

  质询 困惑

  张明的老家在我市某县的深山中。15年前,还是个孩子的他只身来到洛阳。之后,他在火车站地区擦过皮鞋,在马路边卖过茶叶蛋,也在市场上倒腾过蔬菜水果,一步步地在洛阳站稳了脚跟。这件事发生前,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妻子则在自家附近经营着一家美容店,他们拥有一个共同营造了多年的温馨小家和算得上小康的收入。此事之后,因担心家人的安全, 他卖掉了出租车,关闭了美容院,离开了熟悉的环境,把家搬到了一条偏远小巷里。妻子现在在一家商店打工,收入锐减;张明则没有工作,只是偶然帮着跑运输的弟弟拉点儿货。往日邻居、朋友渐渐地陌生了,往日要什么有什么的女儿,如今只能眼巴巴地望着一瓶汽水也不敢向爸爸要……生活的巨变让张明感到十分愤懑。

  拿着判决书,张明前往法院质询:当初警方答应为我保密的,如今为什么我的名字会出现在判决书上?这不是等于告诉人家了?!院长向他解释道:你的名字被公布出来肯定不应该,但这不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必须公开,我们也只是根据之前办理此案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制作判决书。写出你的名字,依据来自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况且,当初是公安机关允诺给你保密的,你应该去找他们询问。

  来到检察院,张明又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证人证言,我们再交给法院,检察院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向你承诺保密的是公安机关,把你名字公布出来的是法院,你追究责任追不到我们头上啊,这事儿还要找他们。

  找到当初侦破此案的公安部门,对方首先表示了气愤:公安机关办案这么难,线索这么难找,检察机关和法院竟然把证人的姓名公布出来,像这样公安机关的工作还怎么开展!民警告诉他,当初你保密的要求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我们是绝对为你保密的。破案后电视上报道此事,提到你了吗?可是,我们不能把你作证的情况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保密啊!泄密的责任要追究到法院和检察院身上。

  在整个质询过程中,3家单位几乎不约而同地对张明的遭遇表示了气愤,甚至支持他前往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张明不知所措:你们都有理,就我这个受害者没理?

  之后,张明无数次找到3家单位的上级机关,还有多名律师和各级媒体,还是没有找到答案、得到有效帮助。张明说,处理此案的人都过着平静的生活,那个当初与他联系的公安民警还在上了电视后不久就升迁了,可自己呢?失去了原来的生活,失去工作,只能在简陋的新住处提心吊胆地度日如年。

  律师意见

  我们和张明一同再次找到他曾咨询过的几名律师。西工区金谷法律事务所的王姓律师翻出了《刑事诉讼法》解释道:对于保护证人,《刑事诉讼法》第49条有一句简单的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但对于怎么保护,如果保护不力又该怎么办,该法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张明当初得到保密的承诺,应算是一个合同,如今合同没能按约履行,就涉及违约责任问题。但当初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方该负何种责任,张明又该获得何种补偿。所以,一切都还不好说。同时她说,有关部门在收集和提交此案的证人证言过程中,由于有其他更重要的证人证言,张明的证言完全可以不被逐层提交。如果那样,也就避免了最后将张明的姓名列于判决书上。

  老城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说,按目前的状况,作为线索提供者的张明被暴露身份,责任属谁确实不好说。但张明如果想就此事要求赔偿,也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本性不改”

  张明如今几乎每天都在后悔当初自己的行为。可出人意料的是,就在上个月,他又做了件“错上加错”的事情:他弟弟的运货卡车晚上停在菜市场外,早上发现行车证等证件被盗。后来窃贼打电话要求他们拿200元钱赎回证件。对于附近的司机来说,这种事情并不鲜见,他们大多会选择交钱赎回证件。但张明却报了警,并协助警方在与对方“交易”的现场将窃贼抓获。朋友劝他,你家的车在那里常来常往,窃贼又认识你们,恐怕以后有麻烦。张明却说:“不能让他们再祸害别的司机了。”朋友们只得苦笑着说他是“傻大胆”。

  可“傻大胆”现在总在不安。多年随他经历了不少艰难的妻子对如今的生活从未抱怨,但他的内疚却日甚一日。这种内疚,在他看到还不到两岁就随父母迁徙流离的小女儿时,变得更强烈了。

  “好在现在没什么‘实际的’事情发生,只能先这么着过了。如果以后真有什么事情发生,我会考虑带家人回老家去。”张明最后无可奈何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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