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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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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子求助广告出卖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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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有人在街头张贴广告,欲卖双胞胎儿子救急,引起观者议论纷纷——
卖子求助广告出卖了什么
                      ■本报记者 魏春兴 见习记者 李珍

  “本人现有双胞胎儿子,刚过6岁,因本人无力养活,请社会上条件许可、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愿资助本人为讨回公道所需费用者买养。”这是一则卖子广告上的部分内容。近日,写有同样内容的广告在我市街头出现,市民议论纷纷。一些市民除了对广告中的当事人表示同情外,更多的是对卖子的想法与行为提出了质疑。

  令人吃惊的街头卖子求助广告

  14日下午,市民杨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称,他在广州市场对面一根电线杆上看到一则卖子广告,大家对这则广告议论纷纷。

  15日上午,记者在中州路与八一路交叉口附近也看到了一张同样内容的广告,十几个市民围着广告指指点点,有人怀疑其内容有假,有人质疑卖子行为的合法性。

  这则“卖子求侠勇义士急告”上写道:本人36岁,2006年11月被当地一地痞打成重伤,留下严重后遗症。现向社会有正义感的义勇之士求助,请您伸出正义之手,为本人讨回公道。

  广告的第二段写的是本文开头所引用的内容:欲出卖双胞胎儿子换取讨公道所需费用。

  现场部分市民并不认同广告中的卖子行为。一位姓刘的先生说:连自己的孩子都要卖,这样的父母还讲不讲道德?难道这种行为不违法吗?

  当事人:卖子为了治病、打官司

  我们根据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当事人是一名男子,自称住在某县城,在老家开理发店。他在电话中称,自己走投无路才卖孩子。原来,他家与邻居积怨已久,去年11月的一天,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他被打伤,经诊断为脑震荡。

  这名当事人讲,被打伤后他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他也不想轻易卖孩子,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自己继续治病,二是想求助热心人帮他讨回公道。据这名男子讲,他在涧西区、关林等地贴了十几份广告,已有人就买子一事跟他联系过,但没有谈妥。

  律师:卖子求助行为违法

  这名卖子男子还向我们透露了他的一个想法:想为孩子找一个稳定的、生活条件较优越的家庭。但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海涛认为,这种卖子筹钱治病打官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活动,除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外,还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买卖人口,有生命的个体包括有生命人体的组织器官以及无生命的躯体、骨灰等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不管前提条件如何,“卖子”行为都是违法的。

  魏海涛律师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广告当事人称被邻居打伤,其作为受害人认为有冤屈无处申诉,他是想通过选择一种比较“引人注意”的方式来表达他的不满,寻求一种达到诉讼目的的途径。因而,此人欲“卖子”的想法未必出于其本意,他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但他应该采取合法手段,比如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检察机关控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等。如果家里确实困难,他可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以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否在作秀,有待有关部门调查

  洛阳师范学院教师安锋认为,作为一个人,从最基本的道德角度来讲,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对自己的后代都负有抚养责任,家长绝不能把个人或者家庭遇到的困难与不幸转嫁到孩子身上。此事是否属于当事人作秀,有待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农民工为了达到讨薪目的而上演“跳楼秀”,那么这会不会是一次“卖子秀”呢?这一事件的当事人真舍得出卖自己的孩子吗?他是否想通过这种方式宣泄不满情绪?

  安锋认为,不管怎么样,这一事件的当事人都应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通过“跳楼秀”、“卖子秀”来维权,这是社会的悲哀。当然,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维权难度相对较大,应该引起法律界的关注。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这些无助者以更多的人文关怀,使维权渠道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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