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消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日宣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有杰曾担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6年12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王有杰利用职权和地位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此外,王有杰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王有杰有坦白有关部门没掌握的其受贿罪大部分罪行的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