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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 三年后不能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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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七市出台“新规”: 
农民进城落户 三年后不能生二胎
  据新华社郑州1月24日电 (记者 桂娟)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2日出台新的政策意见,在鹤壁等7个城乡一体化试点市,农民进城落户3年后,有了房子和稳定工作,不再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在这份《关于在城乡一体化试点中妥善解决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对鹤壁、济源、巩义、舞钢、义马、新郑、偃师等7市的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技术服务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意见》提出,试点区内,现户口登记仍在农村并以种地为生的居民,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继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

  原系农村,试点中区划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现户口登记在居委会的居民,在3年内,符合条件,还可生二胎;在5年内可以继续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论其是否享受农村低保或者城市低保)。但过渡期满不再适用此规定。

  其他原在农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进城落户的居民,从进城落户之日起,不能再生二胎;不能再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意见》提出,原属农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进城落户的育龄夫妻,违法生育,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试点区内,现户口仍在农村并以种地为生的居民,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继续按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

  原系农村,试点中区划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现户口登记在居委会的居民,在3年内可以继续按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若当地无统计公布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可以当地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按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逐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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