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1月25日电(记者 朱立毅) 在浙江省日前判决的一起受贿案中,温某收受的9500元嫖资被计入受贿额中。法院审理认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资在内的他人财物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42岁的温某曾担任一条高速公路的副总指挥,自2003年起开始任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3年,温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包工头丁某。一次,两人在杭州相遇,丁某便拉着温某去了一家高档商场,温某选中了一条价值300元的裤子,并同意丁某为他付了裤子钱。在此后的3年里,温某先后收受丁某赠送的高档衣服、皮鞋、裤子和手机,价值共计2.5万余元。
双方建立起较好的关系之后,丁某便带着温某一起去杭州、厦门、温州和丽水等地嫖娼,费用均由丁某支付。起初近20次嫖娼都由丁某预先支付费用,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丁某将钱直接放在温某所住宾馆房间的枕头下,由温某自行支付。温某以这种方式共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3次,共计9500元。
作为“回报”,温某为丁某争取到了大桥桥栏建设、亮化、粉饰等工程,丁某从中获得70余万元的利润。2006年10月,温某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过检察机关认真查证,温某没有直接收受丁某送的现金。自认为从没收受贿赂的温某对检察官说:“我只想到自己迟早会因嫖娼问题被纪检部门查处,却从没想到自己会因受贿被立案。”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丁某把钱直接放在温某的枕头底下,也应该被认定为资金行贿,只不过温某将钱直接用于嫖娼。温某收受了钱财做何种用途,并不能改变他受贿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