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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女贪官狱中自算“七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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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最大的女贪官 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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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贪污千万用于炒股
甘肃最大的女贪官 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据新华网消息 日前,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甘肃省最大的女贪官——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顾慧娟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判决:将一审法院以顾慧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改判为10年,其余均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73万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兰州中院一审认定,顾慧娟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主管单位财务工作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因此造成单位损失1818.57万元,应依法惩处。顾慧娟利用其主管财务的便利,指令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靖远电厂挪用公款1087.0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等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但因所挪用的公款已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顾慧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125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贪污的公款已被追回,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追回的赃款(除扣押的受贿所得款)、赃物、股权、债权系顾慧娟贪污、挪用款项,用于投资经营所获取经济权益属于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应依刑法相关规定,返还被害单位。

  2006年8月26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顾慧娟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最终决定对顾慧娟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73万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顾慧娟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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