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消息 记者了解到,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就此向记者作答。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某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得知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像被告人王某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