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2月1日专电 (记者 石新荣) 2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贵州餐饮等所有经营场所,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违者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良寿认为,某些经营场所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甚至收取开瓶费等,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且存在价格欺诈。因此新制定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于不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