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B05版:患患互动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想止咳? 快打电话!
互动话题预告
《生命周刊》采编人员郑重提醒您
甲鱼壳和凡士林,帮助消除淋巴结
生命故事 线索征集
高度酒泡无花果
谈起病历好困惑(接B2版)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07 年 2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谈起病历好困惑(接B2版)
  (上接2版)

  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仅“病历涂改”就搜到了三万五千多条信息,而查阅一下各地的此类案件,大多是出现死亡或其他问题后,患者才想起来复印病历,而此时医院便以种种借口推托,使患者错过了得到第一手资料的机会。这也说明,患者在就诊时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及时主动地要求复印病历。

  王科长说,从国家规定患者可以要求复印病历以来,每天有很多患者来要求复印,“一个月能复印几百份”,患者的复印手续也并不复杂,如果是本人来只要求有身份证明即可,如果是家人来办理则需要有双方的身份证明、法定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的证明均可。

  镜头二:医院只给复印客观病历

  张某是一位退休教师,前一段时间为复印病历的事没少生气。他因为心梗在某医院住了半个月的院,可是出院后要求复印病历时却被告知只能复印客观病历,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无法复印,为此,他还和医务人员吵了一架。

  近日,记者以病人的身份拨打了某医院的咨询电话,表示要复印病历。医生说只要带上身份证明就可以复印。“是不是能复印所有的病历呀?”记者问道。“那不行,只能复印卫生部规定的资料,病程记录就不行。”至于费用,该医生表示只会收取成本费,“一张就几毛钱”。

  据了解,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资料有: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这样的规定对以往仅有知情权的患者而言无疑是多了一层保障。但是,在条例中提到的可复印的资料中,只有通常所说的“客观病历”,而病程记录、会诊纪录等从某种意义上对患者来说更为重要的资料则没有作出规定,而医院现在通常的做法是不予复印,并且不能随便查看,只有做鉴定的专家和卫生主管部门才可以调出和复印。目前,针对病历纠纷增多的问题,有卫生法学专家建议应给患者更多的权利,可以采取医院、患者双方各留一份全部病历资料的做法。

  患者维权:收集证据很关键

  为了避免患者在就诊中忽略某些问题而在日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卫生法学专家建议患者在就诊时应尽量多注意细节问题。

  首先,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并了解该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

  其次,在诊疗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费收据、收费清单、门诊病历等。很多人看完病后无意识地扔掉单据或门诊病历,认为自己不报销就不需要这些,这就为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埋下隐患。

  另外,对住院病人来讲,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怀疑诊疗上有问题,应当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并且要求医院盖章,否则会失去证据价值。如果涉及到药物过敏、输液反应或者医用产品的质量责任,要及时进行实物封存,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如:夜间病人的病情突然加重,医生、护士未及时赶到,应当及时将证据固定下来,比如让同病房的病友写证明材料。对于死亡病人的家属如果对死亡诊断有疑义,应当在48小时以内及时提出尸检的要求,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同时,在必要时患者也可向公安、司法部门独立的鉴定机构申请“痕检”鉴定。根据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联合下发的通知,凡是证实到病历被伪造过的,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也可以根据需要到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能够排除当地的不当干扰。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