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刘黄周 实习生 连祎
到酒楼消费,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人身和财产安全理应得到保障,可是李女士遇到的这件事却让她很气愤:她在一家酒楼的三楼消费完离开时,在二楼楼梯拐角处脚下一滑,狠狠地摔了一跤。可当她向店方讨说法时,酒店方却一直推卸责任。昨日上午,李女士致电本报热线,诉说心中的愤慨。
据李女士介绍,6日下午,她来到位于九都路的东坡眉州酒楼,和事先约好的三四个朋友在三楼茶社谈生意。16时30分前后,他们谈完后一起离开酒楼,可当她下楼时,在二楼楼梯拐角处脚下一滑,一下子摔倒在地,顿时胳膊疼得都抬不起来了。她起来后发现地板是湿的,于是就找到二楼一位姓李的服务人员,要求对方给个说法。但对方称她是在三楼消费的,这件事应该由三楼的茶社来负责。可当她向茶社讨说法时,一位负责人称她是在二楼摔倒的,因此他们不负这个责任。李女士说,随后,她得知二楼和三楼都隶属东坡眉州酒楼,可让她感到气愤的是,直到第二天上午,酒店方始终没有给出一个让她满意的答复。
昨日11时许,记者前往该酒楼进行采访。该酒楼三楼茶社程(音)经理得知记者的来意后,直截了当地说,李女士是在二楼摔倒的,而他们和二楼分属两个经营部门,这样的事他们概不负责。我们在二楼找到6日在该楼层当班的负责人,却被告知李女士摔倒的事他并不知情。随后,该酒楼一名姓张的负责人称酒店二楼17时才开始营业,事发时地板上不可能有水:“如果有水,保洁员很快就会清理干净,她(李女士)摔倒应该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另外,我们在楼梯口附近设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而且当时我们还有一名服务员将她扶起来。”经过一番争执,该负责人最后表示,如果确实是因为地板有水导致李女士滑倒,店方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是李女士自己摔倒的,店方将不会负责。
针对李女士的遭遇,市消协秘书长丁治瑞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不论当时地板上是否有水,酒店方都理应对摔倒的顾客负责,而有水与否只能是衡量过失大小的标准。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克俭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酒店方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是理所应当的,在地板上安置“小心地滑”等标示牌,只能依法适当地减轻酒店方的责任,并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