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4月初,我与张某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他将马上要跑长途的货车作价10万元,在4月30日返回时交付给我,我先付定金2万元,交车时定金抵车款,并付清余款。该车如期返回并交付,我也付清了余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5月初,我在运货时因该车出现故障而在路上停了几天,导致我损失3000多元。后得知,该车在张某返回时与另一车相撞,张某将该车简单修理后开回交给我,这次故障正是那次相撞后而未修理好的原因所至。现在,该车全部修好又需7000多元,这些费用张某是否该承担?
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们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货车受损应由原车主张某负责维修,所需的7000多元维修费应由张某承担。因货车受损时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而对你3000多元的经济损失,张某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客观上说,你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张某因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该损失未超过张某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上述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谷战营 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