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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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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跳槽后,必须改行吗
倡导公平竞争 杜绝虚假宣传
标的物有隐患 交货人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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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倡导公平竞争 杜绝虚假宣传
  公平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违背客观真实的宣传。

  虚假宣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而经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

  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这一规定是对虚假宣传本质内容的延伸,不仅可以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为消费者辨别真伪提供了法律依据。消费者应当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什么是虚假宣传,再以日常生活经验和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予以甄别,并形成消费习惯,以抵御欺诈,做到理性消费。 (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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