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高晋 史翠玲
如今,超市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首选场所,它确实给市民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可是,随之而来的侵权事件也不断见诸报端。消费者在超市被搜身,就是典型的侵权事件。那么,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搜身,到底侵犯了顾客的什么权利?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侵权纠纷案件,回答了这个问题。
意 外
姚先生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一次普通购物行为竟然会遇到这么大的难堪。
2005年12月22日上午,市民姚先生到某超市购物。没想到,他在出超市大门的时候,防盗报警系统突然响了起来,姚先生马上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拦住了。
突然响起的报警声把姚先生弄得一头雾水,他以为提兜里有什么物品忘结账了。工作人员随即将他带到收银处检查,却发现提兜里的物品都结过账。姚先生又跟着超市工作人员来到出口,没想到报警器再次响了起来。既然购物袋里没问题,超市的工作人员就把怀疑的目光投到姚先生的身上。
看到有人“偷东西”被抓住了,附近的顾客都前来围观,并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姚先生又气又急:我明明没有偷东西,可是这该死的报警器为什么老跟我过不去?为了表明自己的清白,姚先生将身上的衣兜翻了个遍,把随身的物品都拿了出来,没想到他出门的时候报警器还是响个不停。
这么一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大家看姚先生的眼神也变得复杂起来。万般无奈,在超市方的要求下,姚先生只好把所穿的外衣全部脱掉。果然,这次出门,报警器没有响。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姚先生穿的外衣带有磁性,所以才引起报警器“抓瞎”。
索 赔
事发后,姚先生找超市讨说法,超市派人到姚先生家进行了慰问,并派人陪同姚先生到医院检查了身体,姚先生被诊断为高血压3级、脑隙性梗死,住院治疗10天,花费3200元。
虽然事实真相最终弄清楚了,可姚先生认为,自己的清白是通过在大庭广众之下脱掉衣服换回来的。超市的搜身行为会使不知情者误以为他是小偷,从而对其品德产生怀疑,影响了社会对他的正确看法和评价,使自己的名誉扫地。超市的做法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2006年9月,姚先生将该超市起诉到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承担由此产生的住院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271元,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
超市方面辩称,导致超市报警系统失灵的罪魁祸首正是姚先生。如果他没有穿带磁性的衣服,就不会发生这起意外事件。所以在这件事上,姚先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超市在报警器响后,有权对类似可疑情况进行调查,这是超市的维权行为。误会解除后,超市已经对姚先生进行了慰问,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所以,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未对姚先生构成侵害。
侵权成立
超市到底有没有权利在报警系统报警后对顾客进行搜身?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认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国家司法机关才有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利,而且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超市作为企业,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即使发现消费者偷了东西,也只能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自行对其处罚,因为超市没有执法权。他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从本案来看,超市的做法明显侵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既然超市的作为构成侵权,那么,超市到底侵害了姚先生的什么权利呢?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姚先生穿了带有磁性的外衣引起的,作为购物者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检查报警的原因,超市工作人员在不知其所穿外衣带有磁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搜身检查,但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检查行为,在选择不适当地点和实施的多次检查行为给姚先生带来一定的精神负担,客观上对姚先生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该法官说,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超市应给予姚先生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超市支付姚先生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姚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