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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版:新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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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形势严峻
我国逐步 推行 劳动预备制度
国家为促进就业 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 应建立健全就业 与再就业援助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
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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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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