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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版:新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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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形势严峻
我国逐步 推行 劳动预备制度
国家为促进就业 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 应建立健全就业 与再就业援助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
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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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为促进就业 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新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 李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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