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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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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对象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者, 2007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
  本报讯 (记者 陈小伟 实习生 李瑞 通讯员 李帆)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我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者,新待遇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伤残津贴是指按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的工伤待遇。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按月):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增加196元,二级伤残增加186元,三级伤残增加175元,四级伤残增加164元,五级伤残增加153元,六级伤残增加13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为配偶的增加87元,如为孤寡老人的,增加109元;供养亲属为其他亲属的,增加65元,如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87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0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65元。

  根据要求,此次待遇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伤残津贴、供养家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若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提醒:工伤人员若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伤残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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