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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版: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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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行业 八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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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深圳公布
汽车销售行业 八大“霸王条款”
  新华社深圳3月6日电(记者 王传真) 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市消委会6日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汽车销售行业中存在的八大“霸王条款”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布的汽车销售8项“霸王条款”是:逾期不提车不退首付款,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车主不能损坏卖方品牌,买方不得移去所购车辆上的徽章、商标等标志;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作出改动或改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须在指定点维修汽车,否则厂家不承担责任;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责任;保修期指定销售零部件;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承担责任。

  据深圳市消委会介绍,目前汽车销售商提供的售车合同中存在以上霸王条款,消费者对汽车销售投诉六成缘于销售合同。业内人士认为,取消“霸王条款”有利于汽车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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