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工人王某负责自己公司的装货工作,在乘货车从一个装货点到另一个装货点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五级伤残,事故责任方是一家物流公司。他在得到肇事方的赔偿后,又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赔偿。那么,他能得到双份赔偿吗?
物流公司的货车将王某撞伤,肇事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毋庸置疑。但在工作中遭受交通事故的侵害,在法律上就构成了“交通事故受伤”和“工伤”两种赔偿责任的竞合。
竞合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并且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我国民法对竞合的处理,采取择一行使的方式,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项来主张权利,但不能各种权利都享受。
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为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作出了不同于一般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定,特别确立了交通事故先行赔付,工伤保险差额补偿的原则。由于工伤待遇不是福利待遇,不是必须享受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由肇事方先予赔偿,赔偿总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因此,这与双重赔偿是不一样的,受害人实际上是得到了两者中较高标准的赔偿。 (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