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2007年3月14日
开庭地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被告人:常建文、赵玉福、刘艺敏
起诉事实:2006年1月至7月,被告人常建文、刘艺敏、赵玉福等,多次从河南省沈丘县于化祥、李峰(二人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黄皮及底料回洛阳,兑制稀释后贩卖给吸毒人员。2006年7月25日中午,常建文、刘艺敏又打电话给李峰、于化祥联系购买毒品,并于当天下午在约定的地点购买李峰送来的毒品黄皮100克及底料400余克。当晚二人被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时志伟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