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下午,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讨论。
代表、委员们认为,物权法草案起草时间跨度之长、论证范围之广、吸纳意见之全、法律内容之周到、立法工作之细致、立法决策之谨慎,堪称空前。制定物权法,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物权法草案一旦审议通过,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现依据新华社电稿,对物权法草案解读如下。
依据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物权法草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我们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根据这些意见,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以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确立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曾经是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过程中争论的重大核心问题之一。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给出了答案。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专家表示,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在草案中通过具体条款充分体现。草案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草案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专家指出,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当然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非但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物权法草案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草案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草案还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设定财产担保上,草案也对公共财产和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担保作了限制和禁止。
草案还对集体所有财产进行了规定,厘清财产范围和权利边界。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有人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给房主一点补偿金。许多百姓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问题事关国计民生,草案设专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说:“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
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问题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逐渐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草案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因此草案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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