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受人,即购房业主联系不上的情况。如小定、大定款项缴纳后,找不到或联系不上购房业主,这时另行出卖违反了定金的法律规定,而且可能遭受业主的“1+1”赔偿。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律师答:实际上类似的问题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忽视了地址确认书在商品房销售中的作用。一般来说,地址确认书主要在商品房的合同订立、履行、交付这三个阶段起着重要作用。商品房的合同订立阶段,购房业主缴纳了小定款项,迟迟不来签订预定房协议或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工作无疑要浪费在打电话中或处理后续问题中;在商品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对于按揭购房业主,在缴纳了首付款后迟迟不来办理按揭手续,在其他手续不完善时,地址确认书对确定双方的责任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交付阶段,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在没有地址确认书和通知不到业主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遭受业主的逾期交房之诉。因此,律师认为,应当加强在销售领域对地址确认书的使用,地址确认书内容原则上应当包括买受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地址变更时的处理、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时的处理、拒绝签收时的处理等。地址确认书的形式也是灵活的,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签署(但订立阶段可能受影响),也可签署单独的地址确认书,当然也可对买受人的身份证地址进行确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