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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版:楼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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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业主联系不上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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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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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我能办出房产证吗

  涧西区的王女士问:我于1999年买的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一直没办下来房产证,开发商解释说必须凑够一定人数才能办下来。于是我就等,到2001年,我又在某小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当时售房部承诺办房产证,3天就办下来了。这边刚办下来,我前一套房子也开始办证了,于是我把相关证件都交了上去。但后来迟迟又办不下来,开发商说是因为我买了两套经济适用房,不符合住房委员会的规定,让把业主改成孩子的名字,于是就改成了孩子的名字,把相关手续送到了开发商那儿。结果仍然不行,于是手续又被退回到开发商那儿。我手头目前只有购房发票,请问怎样才能办下来前一套房子的房产证?

  律师答复:王女士所述问题,涉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只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筑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房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的普通住房。根据王女士所述,你已于1999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2001年你又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是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也不符合我市规定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条件为:1.具有洛阳市城镇常住户口;2.是无房和住房困难户;3.大龄青年购房年龄在28周岁以上;4.属洛阳市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市住房委员会通过核查,认为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是不予批准你的购房申请的。至于你将购房者换成你的孩子,那要看你孩子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符合条件可以购买,否则无权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无法办理房产证了。

  卫生间持续漏水怎么办

  涧西区的王先生问:我买的新房在三楼,刚买没几天,就发现四楼卫生间地面漏水,我去找物业,物业派人来修了四五次,也没修好,现在漏了快一年了。我买房的时候交了3%的维修基金,而且买的还是新房,以后我该怎么办呢?

  律师答复:来信涉及商品房质量包修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同时取得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包修范围、包修期和包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包修责任。包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防漏保修期为5年。你来信反映上层卫生间地面长期漏水严重影响到你的居住。你可以向相应的楼上住户主张权利,如果你的损失比较大,也可以提起侵权或妨害相邻关系诉讼。考虑到你的房屋系新房且防漏仍在保修期内,建议你和四楼住户共同找开发商解决。至于你提到的3%的维修基金,与解决你反映的问题是没有关系的。维修基金不属于商品房价款的一部分,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是不能挪作他用的。

  物业这样做是否有依据

  老城区的冯女士问:我买的商品房已经6年了,到现在土地分割证也没办下来。因为是顶层,一直漏雨,跟物业交涉多次,说给修,但一直也没修好。于是我的物业管理费从2005年起停交,我想等他们修好再交。但物业部门非要让交,说不交就不给修,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律师答复:冯女士所购商品房已经6年了,已经超过建设工程面防水的最低保修期(该期限为5年)。但是因为屋顶属于房屋建筑部位,物业公司的服务事项一般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屋顶漏雨维修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则是业主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均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因你不交纳物业费拒绝维修,你因为物业公司维修不到位而不交纳物业费,均是不恰当的,属于以违约行为抗辩对方的行为,法律是不支持这种行为的。

  (以上回答内容由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姜玉松律师依据法律条文及公开资料进行分析与解答,仅供参考。您可拨打楼市热线13403793354咨询,也可发电子邮件至cbb20@sohu.com或QQ:657266146咨询。)

  (本刊记者 畅冰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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