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我被张某骗走10万元(此款后用于其家中装修)。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退赔骗走我的10万元。前天,我到张某家要钱时,其妻李某说,他们已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都给她,债务由张某偿还,债权人应去监狱找张某要钱。李某的说法对吗?
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李某对你的债权有偿还义务。因协议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合法,不得妨碍法定义务的正常履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果双方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约定将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这种约定属无效约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可见,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所以,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变化,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请求偿还。
(谷战营 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