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日凌晨,工人张某下夜班独自回家,路遇从网吧出来的王某、李某,二人即预谋向张某索要财物。在李某故意上前以身体与张某相撞并佯装受伤之后,王某揪住张某,要他带李某去医院检查,对张某实施敲诈勒索。张某见状,急忙掏出防身用的水果刀挥舞,将王某的脖子划伤,致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答: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但是,正当防卫也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防卫。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的行为应当适当,这种适当以行为的强度和后果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继续实施侵害为限。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当事人则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衡量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尺度,超出这一尺度,防卫行为就会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才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否则就属防卫过当。张某的行为显然属防卫过当。(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