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凤玲 通讯员 王春梅
案情:借款8万元,10日后借款人死亡
郑武西和新安县某信用社职工桂洋是好朋友,2006年4月5日,他因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陶海森的担保下,向桂洋借款8万元,并向桂洋出具“借到现金8万元”的借据一张,并写明担保人为陶海森。
人有旦夕祸福,8万元钱刚刚借到,4月15日,郑武西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桂洋得知此事后,在非常伤心的同时,向郑武西的家人出示了借条,要求他们归还郑武西借自己的8万元。岂料,郑武西的妻子毛芝兰却说自己并不知道丈夫借这笔钱,郑武西的父母更说自己不知情。
为讨回自己的8万元钱,2006年5月31日,桂洋将郑武西的妻子毛芝兰及担保人陶海森告上了法庭;同年6月15日,他又以郑武西的父母为遗产继承人为由,将其追加为被告。
好朋友10天后魂归西天,为了要回自己的钱,不得不和对方的亲属对簿公堂,桂洋心里自然不是滋味;毛芝兰和其年迈的公婆,一夜之间失去了亲人,还“冒”出了8万元的借款,他们更是伤心不已。这场官司该如何了结?
审判:双方对簿公堂,谁来清偿此项债务
2006年8月2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毛芝兰和其公婆对郑武西所打借据均无异议。但是,毛芝兰辩称,郑武西借原告8万元钱一事自己并不知情,郑武西借款是用于做生意,该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担保人对此应该很清楚。
陶海森称,郑武西借款8万元,买轿车花了3万元,从山西买回一车炭花费1.5万元,其余的钱还在郑武西手里。
郑武西的父母认为,他们不应该作为被告,一是郑武西借款一事他们不知情,对借款原因、数量、用途均不知晓;郑武西系成年人,且婚后另立门户独立生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法律责任。郑武西身亡后,他们放弃了郑武西所在单位给付的抚恤金,郑武西所在单位给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毛芝兰领取,且于2006年6月21日已与毛芝兰达成了书面协议。二是他们不具备还债能力,两人均年逾七旬,长年有病,仅靠微薄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经历丧子之痛后,自己的生活还无人照料,哪有能力还钱呢?
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毛芝兰之夫郑武西生前借原告桂洋现金8万元,有郑武西所打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郑武西死亡,毛芝兰继承了死者遗产,故原告请求被告毛芝兰偿还借款8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陶海森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武西的父母已放弃了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可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依照《继承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限毛芝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桂洋8万元;陶海森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玉松。她说,这起案件涉及三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郑武西和桂洋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桂洋将8万元现金提供给郑武西,郑武西向桂洋出具了借条,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郑武西依法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借款人郑武西死亡后与他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郑武西的父母、妻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利继承郑武西的遗产。但是其借款该由谁还呢?《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郑武西遇车祸身亡后,其遗产应当清偿该笔债务。毛芝兰和郑武西的父母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郑武西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依法清偿的责任。但由于郑武西的父母已经放弃了继承郑武西遗产的权利,按照《继承法》第33条规定,他们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毛芝兰继承了郑武西的遗产,因此,她应当以郑武西的遗产为限对该笔借款负清偿责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陶海森与债权人桂洋之间的担保关系。陶海森自愿为郑武西和桂洋之间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而且对担保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陶海森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
姜玉松律师提醒读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无论进行何种民事行为,均要遵守法律规定。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对簿公堂,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所以,当事人应尽可能将自己的民事行为书面化。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无论是关系多么好的朋友,在发生债务关系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免得到时因为意外原因“有理说不清”。经济活动最好有担保人或者中间人,以免双方发生纠纷时没有证人,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