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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至少20%考驾照者须“夜试”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昨起走入百姓生活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 陈菲) 从4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将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

  公安部发布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4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在实际道路考试中应当进行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对申请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的,抽取不少于20%的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

  新规定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等原部分项目予以删除或降分。

  新规定把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7项减为4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百姓“打不起官司”难题有望缓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并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项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司法解释出台前要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4月1日起施行。这项规定明确,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正式出台之前,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解释立项来源有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此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

  商业车险新版行业条款启用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条款进一步扩大了覆盖范围,涵盖了8个主要险种,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风险水平与保障需求、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和操作性。

  新版条款涵盖的8大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每个险种都有A、B、C三套指导性条款。各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用适合自己的车险行业条款,也可自主开发车险条款以及在车险行业条款基础上开发补充性车险产品和其他特色车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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