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突患“川崎病”,生命危在旦夕。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父亲将孩子送进医院进行治疗,其间输血浆8次。不料11年后孩子被诊断感染了丙肝。万般无奈,父子俩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12余万元。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件。
治眼疾查出丙肝
1994年3月底,年仅8岁的李伟伟突然发起高烧。小孩发烧本来没什么特别的,可李伟伟的高烧却持续不退,父母急坏了,连忙把他送到我市某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李伟伟患上了非常罕见的“川崎病”。这种病是一种免疫介导的血管炎,最早由日本的川崎先生发现,故名“川崎病”。其症状是发热、淋巴结肿大、皮疹、眼部充血、指端肿硬等,使用抗生素、退烧药体温不降,严重的还会引起心肌炎甚至死亡。
听说孩子得了这种怪病,父母非常着急,便于1994年4月2日送孩子住院治疗,直到5月13日。李伟伟住院治疗期间,医院为其输血浆8次,共计850毫升,但每次输血,医院均未标明献血者的个人资料。
出院后不久,李伟伟的眼睛开始出现异常,经常干涩难受,视力明显下降。到2005年1月,眼看孩子病情恶化,李父遂带儿子到北京治疗眼疾。不料在北京入院检查时,李伟伟被查出感染了丙肝。
本来是来治眼睛的,却意外查出丙肝来,这让李父大为震惊:因为孩子身体不好,家人一直非常注意孩子的卫生,并且全家也没有肝炎患者,孩子怎么会“突然”患上了丙肝呢?在北京为李伟伟治疗丙肝时,李父询问了多位专家,对丙肝这种疾病也有了一些了解: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目前还没有特效药物能将丙肝彻底治好。
这时李父回想起孩子仅有的输血经历,就是在我市某医院给孩子治疗“川崎病”时那8次输血。他认定,正是这家医院给孩子输了感染了丙肝的血浆,才导致孩子被感染。
得知自己患了丙肝,李伟伟也非常痛苦。2005年2月和6月,李父先后两次送李伟伟到北京治疗,先后花去治疗费及交通费5.6万余元。
回到洛阳后,李伟伟父子就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治疗丙肝及并发症的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到底是怎么感染丙肝的
李伟伟的丙肝到底是何时感染的?是不是在医院输血的过程中感染的?双方各执一词。
院方认为,李伟伟确实是在医院治疗过“川崎病”,并输过血。但是,李伟伟入院时并没有进行丙肝病毒检查,因此并不能证明李伟伟的丙肝是医院输血所致。而且,洛阳市卫生系统规定对输血进行丙肝和艾滋病病毒的检查时间是在李伟伟入院以后。因此,院方的输血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父坚称,其子除在该医院输过血以外,从未在其他医院输过血。因此,李伟伟感染丙肝,只可能是在该医院输血导致的。
一方说感染就是在医院发生的,一方称自己的血源绝对没有问题,到底谁说的是真的?时隔多年,又如何查明李伟伟感染丙肝的原因呢?举证就成为此案的关键。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樊均纪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大家知道,输液、输血、注射、药物这些治疗方式、用品多为医院掌握,患者也无法对实物进行搜集、保留和封存,因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医院。也就是说,如果医院不能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李伟伟的感染不是院方所致,那么即使存在争议,院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鉴定结论没有决断效力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医院向法院提交了李伟伟在医院住院时的病历,经过质证后送往西安某知名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还将一份未经过质证的1994年3月的采血登记本同时送往鉴定单位,但该采血登记本只有献血者的姓名,不显示其他情况。
2006年11月9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李伟伟的丙肝诊断成立;医院所提供的采血登记本显示,所有供血者丙肝抗体呈阴性,医院不应对李伟伟感染丙肝负责。
是否依据这份司法鉴定就能认定医院没有责任呢?
本案主审法官李玲说,在医患侵权纠纷中,不少患者往往以医疗事故鉴定的肯定性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医疗机构则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否定性结论来反驳患者的诉讼请求。根据证据规则,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仅仅属于证据而已,不具有最终的决断效力。作为证据,其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法庭的认定。因此,单纯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主张权利或推卸责任的依据,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危险的。
她说,本案中,医院送交的采血登记本在未经原告质证的情况下,作为证据提交鉴定单位鉴定,而鉴定单位据此作出鉴定结论,证据不足,法院是不能采纳的。况且,1993年国家卫生部《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已经明确规定,丙肝也属于供血者化验的标准之一。这就意味着在李伟伟住院以前,国家就明确规定医院要对献血者化验丙肝病毒。因此,医院不能排除其医疗行为与李伟伟感染丙肝病毒有关,故医院应当对李伟伟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伟伟各项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服判息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