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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医院实施移植手术 不得收取器官费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条例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根据条例规定,以上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如果违反规定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条例规定,将“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根据条例,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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