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日前出台措施,在医药购销领域实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凡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购入其产品。
据青海省卫生厅新闻发言人介绍,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给予采购、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罪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罪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以及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疗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赵展 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