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某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未按期向国家机关缴纳契税。后该购房业主因延期缴纳契税,被征收机关收取滞纳金。该购房业主认为,我公司卖房时没有告知缴纳契税的期限,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是否应承担此责任?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律师答:法规的生效以施行日期为标志,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施行后,任何人办理契税事宜均应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9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该购房业主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调整的约定义务。因此,购房业主要求你公司承担延期缴纳契税的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