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韩先生问:我们公司共有4名股东,执行董事刘某占有30%股份,其他3名股东占有70%股份。现在,刘某凭借掌握公司公章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以公司名义参与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损害公司利益,其他3名股东该怎么办?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宋武军律师答:这涉及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刘某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一、召开临时股东会。因为韩先生等3名股东占有公司70%股份,属于合股控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议上行使控股表决权,要求刘某根据股东会决议参与诉讼。必要时可罢免刘某的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刘某虽然名义上是执行董事,但其行为并不真正反映公司意志,反而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韩先生等3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因为刘某实质上是利用其关联关系,在诉讼中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规范经营管理,根据投资、回报、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公司的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应由控股股东掌握,遇有法定代表人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以维护股东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