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一市民因购买一张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售机票却未能及时登机,于是将这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航空公司给付这名消费者违约赔偿金1300元。
2006年7月21日,肖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当日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因肖某某的机票为超售票,此时航班已满员,肖无法乘坐。
之后,南航地面服务工作人员先安排肖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转签至南航公司CZ3110号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当日22时39分,在延误近3个小时后,肖乘坐CZ3110号航班头等舱离港。
法庭上,南航辩称,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不能作为违约方式,这样可以避免航班座位虚耗,充分利用航空资源。但是航空公司不可能在销售机票时一一告诉乘客机票是超售的,因为那样的话会有很多人不买票,造成更多的座位虚耗。
据了解,我国国内航空公司实行机票超售,是近年来学习国外航空公司的做法,但目前实行的超售规则及事后补救措施与国外并不相同。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因此,航空承运人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应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
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被告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
审理法官还认为,被告虽然在发现原告无法登机后及时安排原告转乘其他航班,但已延误近3个小时,对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履行迟延,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