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4日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6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6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6月22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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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明确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这是《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
不得向非村民提供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这是《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严禁炒买炒卖公墓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炒买炒卖公墓行为,《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在收取费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
暂不具备条件火化的地区
仍将允许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但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户外祭奠严禁用明火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