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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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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内部协调不力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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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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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报作日《这里到底能否停车》一文反映的问题,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员说——
这是内部协调不力造成的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陈曦) 昨日,本报以《这里到底能否停车》为题,报道了河科大一附院门外涧西公安分局划定管理的停车位,却被交警按违规停车罚款一事。那么,究竟这里能否停车,停车位到底归谁管理?

  就此,昨日,我们走访了市交警支队有关部门负责人,并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

  市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处主任张文华向我们介绍了有关情况。

  多年以来,我市机动车停放的相关事宜,包括车位的划定、管理、收费等权力均归属各公安分局,直至2005年。当年9月,为了改进对市区停车的管理,市公安局下发《城市区停车场、点及管理人员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一文,明确“交警支队为我市停车场、点的管理主管部门”,“全市所有停车场移交交警支队统一规范管理”,并要求各分局对交警队的移交工作在9月22日前完成。之后,交警支队专门成立了停车场管理处。

  方案出台后,市区大部分停车场、点顺利移交市交警支队,但涧西公安分局管理的世纪电脑城停车场、西苑路容威家电停车场、南昌路招商中心停车场、景华路河科大一附院停车场以及西工分局中央百货大楼停车场、新亚洲商场停车场一直未移交。一方收费、一方罚款的现象由此产生。

  对于上述地点停车位双重管理的问题,我市新的规定——《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中也有具体条款:“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以及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此规定已在今年4月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在6月1日施行。

  停车位管理何时能收归一家,交警支队寄望于6月1日新规定的实施,希望能以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推动问题的解决。

  对于一方收停车费、一方罚款的现象,张文华说这确实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协调工作不力,让司机们为难了。他说,对于那些交管部门暂未收回的停车位,交警通常也不予罚款。河科大一附院门口交警部门设有禁停标志,属私设停车位,所以交警才会开罚单。在收回管理权后,交警部门将取消此处的停车位。

  就本报昨日《这里到底能否停车》一文反映的问题,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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