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许多热心读者给本报打电话,询问投资理财的相关法律保护问题。为更好地服务读者,本版特开辟《理财法律信箱》栏目,敬请关注。本期为大家安排的内容是: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洛阳市政府立法顾问杨连专教授详解民营投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担保资格。
问: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较雄厚的资金,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可以作为担保人。
问:某个公司的分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
答:不能独立为他人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分支机构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主要表现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没有人事、经营上的自主权,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