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独立性是在实践中逐步培养起来的。我国著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提出“凡是儿童自己能做的事,让他们自己去做”的活教育原则。孩子长到两岁左右便有了强烈的“我自己”的独立愿望,家长可因势利导,开始培养孩子日常生活的初步自理能力和习惯。如在家长的帮助下让孩子逐渐学会自己吃饭、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收拾玩具,等等。到了三四岁,便可让孩子喂鱼、浇花、帮助妈妈剥豆、分碗筷等。五六岁的孩子可进一步学着自己洗手绢、洗袜子,等等。在这些过程中树立独立意识,培养孩子独立生活的能力和良好习惯。
在培养孩子独立性时,家长要认识到,年幼的孩子无论独立做什么事,总是从不会做到逐渐学会做,从做得不像样到逐渐做得像样。这是必然的规律与过程,重要的价值在于孩子从中获得了自身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家长就应放手让孩子锻炼,不要嫌他们做得不好,也不要求全责备,更不能包办代劳。
对于孩子独立去做的事,只要他们付出了努力,无论结果怎样,都要给予认可和赞许,使孩子感到“我行!”从而产生自信。这种自我感觉很重要,它是孩子独立性得以发展的内部动力。幼儿做事常常做不好甚至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应鼓励孩子再去做,并可适当给予帮助,切不可动辄就说:“我说你不行吧,就会逞能!”幼儿还往往是自不量力的,有时他们执意要去做那些难度大,自己做不了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与他一道做。幼儿在不断的独立行动中获得锻炼,感受着独立做事的快乐,就能沿着独立的道路前进。
(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