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机动车日益增加,人们呼吁多建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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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洛阳日报》全文刊登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随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停车难是社会各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停车矛盾的日益突出,通过拨打市长热线、写信、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建议的群众络绎不绝。在每年的市“两会”上,停车难问题都是代表和委员关注的重要话题。
这部期待已久的地方法规的出台,既是广大市民的呼声,也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全力解决停车难的体现。2006年6月,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就提出:“随着私家车进入家庭步伐的加快,城市如果没有足够的停车场,其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目前,我市公共停车场严重不足,造成停车矛盾非常突出,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停车场的建设。近期要抓紧制定《停车场管理规定》……”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实施,必将大大推进我市解决停车难的进程,因为这部法规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讨论,符合洛阳的实际。
如何建设?
现状:据相关部门介绍,我市停车场严重匮乏,除了为数不多的占道的停车位以外,市区在路外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只有位于洛阳火车站的一处。按照国家规范,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面积最低为人均0.64平方米,我市保守算来也需要70万平方米的停车用地,但目前只有约5万平方米,差额90%以上。停车场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设施,政府应当像投资道路、绿化一样进行停车场的建设。
《管理规定》核心条文: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竣工时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按照规定给予优惠。
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前景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市有关部门根据测算,掌握了停车重点地区每天的停车量以及需要的公共停车位(含路边和路外,路外占大部分)。如瀍河区委办公楼附近每天的停车量是810辆,需要停车位58个,老城十字街附近为2175辆、155个,西关九龙鼎附近1630辆、116个,周王城广场附近9200辆、657个,王府井百货附近5090辆、364个,王城公园附近3500辆、250个,涧西广州市场附近6220辆、444个,上海市场附近6660辆、476个……
据悉,市规划部门去年提出了在重点地区建10多个路外公共停车场、1800多个停车位,改建一些地下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议,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实施。
市交警支队警官张文华表示,只要严格执行《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规划、建设要求,停车难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他说,我市建设停车场也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搞一些立体式的、刷卡式的停车场,既省地皮又美观,便于管理。
如何施划?
现状:由于停车场少,交警部门临时划定的路边停车位远远不够用,大量机动车被迫违章停放在路边,既影响交通,又破坏城市景观。一些被罚款的司机抱怨说,他们办事的地方附近没有车位停,只好停路边,被罚款感到很委屈。“创卫”期间,交警加大执法力度,一位去王府井附近办事的司机转了几圈找不到停车位,只好把车停在凯旋路附近的停车位,步行了很远。
《管理规定》核心条文: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除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施划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举行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活动举办者可以提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停车保管服务。
前景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市交警部门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交警支队成立了停车场管理机构,并根据上级精神接收了由公安分局管理的停车场,为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交警部门先后在市区道路上划出了100多个停车位。“今后还要适当增加路边停车位,但要以不严重影响通行为前提。否则会引起堵塞,甚至引发交通事故。”
如何管理?
现状:停车场的管理很薄弱,没有形成符合实际的政策和做法,造成占路停车严重,多头管理,秩序混乱,群众意见很大。
《管理规定》核心条文: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楼(房)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禁止向外来办事车辆收取停车保管费。
除上述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通过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单位。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的硬件设施标准、场地位置、车辆停放的时间以及停车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登记寄存车辆,并出具保管凭证;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前景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停车场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增加了停车场缺乏带给人们的烦恼。如,一些不是政府规划的停车位置,总是有单位占用,或者有人去收费。如一些学校,把师生的自行车大量摆在校园外面的人行道上,还用网圈起来,影响交通。又如,一些商店、宾馆前面用来停车的空地,大部分是业主单位已经征走的地皮,但一些人就是要来收停车费,很不合理。
原宗保律师说,停车场的管理资格很重要,建议今后政府必须首先明确哪些场所可以收停车费,属于公共停车场的,要按照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对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选择信誉好的经营管理单位。同时,交警部门、物价部门要严格监管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严肃处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票、态度恶劣等违规行为。
如何执法?
现状:停车场规划执行力度不足,虽然从城市总体规划到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都有路外公共停车场,但执行的较少,大部分用地被改作他用,造成停车场预留用地短缺;特别是城市各商业区严重缺乏停车预留用地,如果改建停车场,拆迁成本太高。在规划审批高层建筑时,地下一层大部分作为配建停车场审批,但建成后业主单位受利益驱动,擅自将其改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交警部门缺乏执法依据,无法强制整改。
《管理规定》核心条文: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本规定施行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建设部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督促其恢复停车场用途。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前景和需要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相关执法部门人士时,他们都表示,《管理规定》规定了具体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加上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执法部门对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决心很大。
如何配合?
现状:解决停车难不只是政府部门、停车场的业主和经营者自己的事情,车主和司机的出行习惯也很重要。现在,有些司机去买菜,步行10分钟的路程,也要开汽车去;到停车场停车,不听管理员指挥,随意停放;管理员来收费的,有的司机想方设法逃避,冒充权力机关的、使用假证件的、大吵大闹的,应有尽有。
《管理规定》核心条文:车辆停放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寄存人的规定履行义务,遵守停车秩序。
前景和需要关注的问题:《管理规定》这一条充分说明了一个理念:每一个公民都对缓解停车难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能步行或坐公交出行的,尽量不要开车去;能在宽松的停车位停车的,就不要往拥挤的停车位停。
当然,市民出行习惯的改变,也受政策的影响,所以有人向物价部门建议,尽快调整停车场的收费政策,实行多元化收费标准。比如,在停车位紧张的地方,如商业中心停车场、路边停车位收费可以高一些,停车位不紧张的地方收费低一些。再者就是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可以通过降低公交票价,吸引更多的市民少开车,多坐公交车,从“外围”减少全市的停车压力。
记者 刘成武/文 张光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