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局长与副局长等人聚餐,饭后局长将醉酒的副局长送到与其家相反的方向,导致醉酒后的副局长冻死沟底。事发后,县政府极力安抚,然而死者家属终将原司法局局长告上了法庭。
局长召集副局长赴宴
2006年1月15日早晨6点,黑龙江省宝清县城宝勃路,一名工人开着拖拉机走到燃料公司偏僻的后道时,发现在右侧沟内斜坡上摆放着两件冬装,走近一看,沟底赫然躺着一个人。当天宝清县最低气温-23℃,还下了一夜的小雪,工人立即向宝清县警方报案。
宝清县警方经调查走访,最终确定死者是刚刚上任的宝清县司法局副局长曲宏峰。曲宏峰原为双鸭山市宝清县凉水乡巨宝村人,去世时48岁。曲宏峰的妻子冯永花回忆,出事那天曲宏峰出席过一个酒局,与局领导班子的其他两位成员吃饭。临走时,曲宏峰乐呵呵地和老伴打招呼。2006年1月14日早8时许,曲宏峰来到单位与司法局的另一位副局长刘德良会合,局长杨宇军开车将他们接到距宝清县城4公里的红新绿色庄园。20时,曲宏峰仍没有回家。冯永花找了几个亲戚一起来到红新绿色庄园寻找曲宏峰。没有他的人影。
饭店早已打烊。局长杨宇军说酒局早就结束了,他亲自把客人送回县城,曲宏峰是在县城西南“老外贸”下的车。曲宏峰的亲戚回到县城在“老外贸”附近寻找,仍然没有人影。谁会想到,此时曲宏峰会躺在离“老外贸”不远的沟底呢。
副局长为何横尸沟底
现在人终于找到了,可让曲宏峰的家属不能接受的是:好好的活人怎会横尸街头?宝清县警方委托刑事技术人员尸检,结果排除了他杀。经进一步送检找到了致死原因。黑龙江省公安厅经刑事技术鉴定在死者的心血和胃内容物中发现了大量的乙醇,说明死者生前曾大量饮酒。经综合分析,警方得出结论:死者倒卧在沟底,因酒后毛细血管扩张浑身燥热脱掉了外衣和绒衣,然后昏昏沉沉地睡去,很快就在寒风中冻僵。
曲家人难以接受这一结果,他们将质疑的矛头直指局长杨宇军。死者的三弟曲贵林称,曲宏峰平时饮酒很有节制,当晚酒桌上肯定有人和他拼酒,把他灌得酩酊大醉。司法局局长杨宇军亲自开车送他回家,可是曲宏峰住在县城的西北,却被送到位于县城西南的“老外贸”,可以说是南辕北辙。当天杨宇军并没喝酒,非常清醒,所以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晚的真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杨宇军的说法是,当天曲宏峰没有喝多,曲在“老外贸”下车时意识非常清醒。据事发第二天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杨宇军称,参与酒局的总共6人,其中高国庆是宝清县当地的包工头,杨宇军请客的目的就是为了宴请他,曲宏峰与刘德良只是作陪。当天上午,几个人先在红新绿色庄园打麻将、唠嗑,中午吃的面条,直到17时许才开始喝酒。杨宇军称肠道不好未喝酒。大约半个小时后,酒局就结束,杨宇军开车将几名客人分别送回家。最后一个送的是曲宏峰。杨宇军称,曲在车上还与其他人唠嗑,不见醉态。送完刘德良之后,按照曲宏峰自己的指点把他送到了“老外贸”道口往前三四十米处的铁大门前。下车时,曲宏峰没有忘记穿上外衣,还在门口僻静处小解。杨宇军说:“曲宏峰家我没去过,他下车的地方是不是他家我不清楚,他说他家住那儿我就只能让他下车。”
县政府出钱未摆平
曲宏峰的葬礼一直办了10多天,临近年根儿,为了平息事态,宝清县政府决定出面摆平。县有关部门认定:“曲宏峰不算因公死亡,按因公对待。”死者的丧葬费、招待费均由公家承担。宝清县司法局最终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善后处理协议,主要内容是:一、安排死者子女一人工作。二、县财政拨付抚恤金、丧葬费合计2.6万元。司法局给遗属另行解决生活补助3万元。三、司法局负责给死者母亲、妻子及3个女儿办理低保。四、招待费用由司法局全部承担等。
2006年下半年,曲家几经犹豫决定起诉司法局局长杨宇军。原告曲宏峰的家属认为,被告杨宇军作为请客的主人,在曲宏峰严重醉酒后送其回家,他有义务把曲宏峰送到安全地方,他的疏忽行为是导致曲宏峰被冻死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曲宏峰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听到对方起诉的消息后,8月20日,杨宇军提交了一份民事答辩状。在这份材料中,杨宇军称:“这次用餐不是我个人请客,是单位筹备开年终总结会后用餐,陪客一说完全是怕此事给单位造成影响的一种托词。”并有副局长刘德良的证言。
一审判决与局长无关
本案于去年8月末在宝清县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局长和副局长家属展开了激辩。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曲宏峰当晚是否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二是杨宇军将醉酒的曲宏峰留置在大街上致其死亡是否有过错。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警方技术鉴定曲宏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是172mg/100ml,是国家规定醉酒标准的2.15倍,属于严重醉酒。而被告则称,不知道曲宏峰酒量有多大,更未发现曲有醉态。
原告律师认为,从醉酒者坐上被告的汽车起,就完成了被告与醉酒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此时被告有义务把死者安全送到家。而杨宇军称:“我送他的地址是他自己告知的。也两次让他进屋,是他推我上车我才走的,绝无疏忽大意之过失。”
几经研究磋商,宝清县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下达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曲宏峰因酒后低温死亡,事实清楚,有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为证。嗣后,曲宏峰生前所在的单位宝清县司法局已与曲宏峰的家人达成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且已履行。现原告以被告未对曲宏峰尽安全护送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既无证据证明被告与曲宏峰之间存在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又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事实,而且曲宏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饮酒行为及后果,应自行负责。曲宏峰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使人们对案件内情的探究告一段落,案件也尘埃落定,但这并不代表诉讼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这个事实。记者在采访时,始终未能见到被告杨宇军。据说,杨宇军已被停职,原因不明。 (文中涉及的人物为化名)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