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6月1日电 (记者 赖雨晨)广州一名民营企业家与妻子吵架,被妻子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出院后遂以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将收治他的广州某脑科医院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0万元。5月31日,此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05年12月20日,何某与妻子(现已离婚)因家事发生争吵,气愤的何妻当晚到派出所报案并联系了广州某脑科医院将何某强行收入医院。何某自称精神正常、无精神病史,不仅被“绑进医院”,而且受到了“炼狱般的折磨”,医院没有对他是否患病做最后诊断就将他关了30天。
2006年8月,何某起诉这家医院严重侵害其人身权利,要求医院为其恢复名誉并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100万元。此案一审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何某败诉。
“为什么医生还没到场初诊,两个护工就不容分说把我按倒,用铁链把我锁住送进精神病院?为什么医院本说我没事很早就通知我家人接我出院,后来又反悔说非要第一监护人(即何妻)同意方可?”二审法庭上,何某提出了一连串的质问。
医院方面提出,对方是否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收治,家属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真正有精神病的人都认为自己没病,这也是精神科的特点:患者没有自知力,有的即使有自知力但觉得不需要治疗;而何某在医院期间坚持认为其妻有外遇,这本身就是一种“偏执状态”。院方提出,何某是否患有精神病,可以由法院指定权威机构对其进行法医学鉴定。何某则称其出院第七天已在重庆的鉴定机构做了二次鉴定,结论是“无精神病性症状”。
由于双方均拒绝调解,广州市中院将择日宣判。
据资料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者呈上升趋势,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达1%,抑郁症患病率更高。与此现实状况不适应的是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我国曾于1985年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至今仍无国家性的法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精神疾病患者必须入院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