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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5种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被明令禁止;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要经过邻居们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首次提出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如果您觉得邻居的房屋危及您的安全,您可以要求对邻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抽查;对违规行为,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楼下的饭店经营到深夜吵得人睡不着;楼上的邻居装修时敲掉一整面晒墙;一楼住户“破窗开店”,楼上住户提心吊胆……从今年7月15日起,谁再这样不爱惜房子,将受到相应处罚!刚刚颁布的《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后,将给我们的房屋加装政策保险锁。
《办法》在保障房屋安全和居民的住房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装修住房不能乱拆乱砸
许多市民习惯对房屋进行改造,由此埋下安全隐患,市民对因改造引发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此外,违规“破窗开店”在我市屡禁不止。市房管局房屋安全管理处处长寇振江说:“2004年我们对此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发现全市违规‘破窗开店’超过5000处,涉及2000多户。”
寇振江说,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些临街门面经常“转手”,每来一家新商户,都要重新装修一次。一些临街住房已经多次装修,面目全非,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002年12月6日市政府发布施行的《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下列5种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拆除或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挖掘地下基础;安装设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实需要改变结构的房屋,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征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房屋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应当事先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收到申请后,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房屋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施工。
“鼓捣”住房不能影响邻居
一楼住户将住宅改成了熟食店,呛人的油烟让楼上住户呼吸困难,即使三伏天您也不敢开窗透气;对门邻居在家中开设“老年活动室”,嘈杂的声音不断传来,即使深夜您也难以入睡;院里一户居民把空房当成储藏室,堆积在里面的烟花爆竹让您觉得如同生活在巨大的炸弹旁……
“今后,类似的烦心事儿会越来越少的。”寇振江表示,《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违犯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并按照《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方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报批;另一方面,除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等具体条款的规定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就是其邻居、街坊等人可视情况动用自己的‘否决权’。”寇振江说,“近些年来,相关投诉有上升的趋势,带来的各种问题也让物业公司和管理部门十分头疼。《办法》对此设立了多种限制,由此问题引发的邻里纷争将会大大减少。”
危房鉴定费由房主埋单
前年,老城区西南隅办事处辖区的一名市民,发现邻居家房子的山墙上出现了一道宽三四厘米的裂缝。由于两家的房子紧临,她害怕一场大雨会让房子倒塌,殃及自己。但当她联系邻居时,将这间平房当作仓库的邻居却认为房子“没有问题”,拒绝给予处理。有人建议她请有关部门给这间平房作一个安全鉴定,但她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
不过,新出台的《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一场风雨之后,一栋房子出现安全隐患,但由于房主不住在这里,因此房主往往并不重视。这种情况在旧城区及城郊并不鲜见。”寇振江说,“这种情况下,住在这里的其他住户又怎能安心呢?《办法》第19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无理拒绝或者阻碍鉴定,以保障其他居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市房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刘保良说:“《办法》的规定较详细,便于操作。对于那些已经违反规定的人,如不在《办法》施行前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进行报批,我们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样一来,会有不少‘破窗开店’的住户需要‘还店为窗’——无论从房屋安全角度来说,还是从城市美观这个角度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办法》还对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办法》第25条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抽查;对违规行为,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今后,市民遇到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可拨打市房产监察大队的电话63205037进行举报。
记者 孟国庆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