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第二部分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第三条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
保监会有关人士指出,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草案的两个浮动系数——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都将与车捆绑。这位人士表示,人的违章只有归集到车上,保险这一经济杠杆才有作用。例如,一个人有驾驶执照,但是自己没有买车,常开借来或者租来的车,反正自己不用担心第二年交强险费率上调,开车的时候对交通违章的重视程度就有可能不够。
按照草案规定就意味着,私家车车主以后在借车给别人使用的时候,面临更复杂的风险。如果别人开自己的车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来年就要承担费率上涨的苦果。在社会越来越注重信用数据的前提下,车主可能要面对“借”与“不借”的两难处境。
解读草案,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上升了。不但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要通过交强险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汽车,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也会上浮30%,这无疑将有效地借助经济杠杆的作用,在主观层面减少汽车故意违章,有利于和谐汽车社会的构建。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