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6月19日电(记者 侯大伟)为救落水者,四川一男子不幸被河水吞噬;而获救女子事后却拒绝为其证明见义勇为事迹。成都都江堰市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这名男子的见义勇为行为,判决要求获救女子向其家属支付8000元经济补偿。
据介绍,2005年7月23日下午6时许,四川一公司员工陈永与几名同事一起在成都周边的一条河中游泳,其中一名女子走到河中时突然被河水淹没,陈永急忙朝她游过去,并用力将她推向岸边。但等到在场群众从河水中拉起这名女子后,陈永已不见踪影。直到2006年5月,人们才意外发现陈永遗体。
2006年5月31日,当地政府追授陈永“见义勇为”称号,但由于获救女子拒绝为陈永作证,最终其“见义勇为”称号又被取消。为此,陈永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获救女子为陈永的见义勇为事迹出面作证,并补偿经济损失5万元。
经审理都江堰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陈永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实,并判令获救女子补偿陈永家属8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永“见义勇为”的称号被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