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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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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新举措惠及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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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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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退休时若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顺延缴费年限直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漏保职工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男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免收滞纳金。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会议传出喜讯——
多项新举措惠及参保人员
  昨日,我市召开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市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活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社会保险中心主任张民强指出,为了解决未参保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广大企业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参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洛阳,我市出台了《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月1日起实施。

  参保时间可“回溯”

  为方便企业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措施规定:对于企业直接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变更工龄应以确认后的参加工作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可于1986年1月1日起补缴;从临时工中选招的合同制工人,按其确认后的参加工作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的补缴标准为: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8月,每人每月22元;1992年9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55元。

  对原招收的固定工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变更工龄应从1992年9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的补缴标准为:1992年9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55元。

  漏保职工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男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免收滞纳金。男的年龄超过45周岁、女的年龄超过35周岁的漏保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时,按实际超过的规定年限收取滞纳金。

  对此规定,张民强解释说,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若不补缴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

  关闭、破产企业人员调出企业后,参保可免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关闭、破产企业人员调动转移,补缴单位所形成的欠费部分(至调转之日),可享受免缴滞纳金的优惠政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可以先补缴欠费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

  方便断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规定,在各级劳动力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养老保险代理的人员,《通知》下发半年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免收滞纳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限,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至于那些未在劳动力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养老保险代理的人员,如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直接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也可享受免缴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顺延缴费年限,保证享受养老待遇

  《通知》还对参保人员顺延缴费问题作了专门的调整。因为,根据《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规定,可根据本人的要求,向后顺延缴费,直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灵活就业(含个体工商户等)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含下岗、失业后转入灵活就业的),在连续欠费半年内,本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免收滞纳金。对缴费不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顺延缴费,如果本人自愿,也可按退休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后,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含已办理招工手续和未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适用该《通知》的上述规定。

    记者 陈小伟 实习生 王富 通讯员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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