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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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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既防止集中垄断 又允许做大做强
逾6个月不执行 当事人 可以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银行等单位拒不协助执行 法院可拘留其负责人
再审案件 审查期限为3个月
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 法院须在30日内再审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个人最高可罚1万元
申请再审 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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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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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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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同时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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